發布日期:2017-09-30
近日,深圳市衛生計生委同時出臺《深圳市診所設置標準(試行)》(以下簡稱設置標準)、《深圳市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登記辦法)、《深圳市醫療機構陪護人員管理辦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管理辦法)3個文件,分別對診所設置、執業登記以及醫療機構陪護人員做出規定,該3個文件均從今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根據《設置標準》,診所的每診療科目(醫學檢驗科除外)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,經注冊后在醫療、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,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。設口腔科的,每增設2臺口腔綜合治療臺,至少增加1名口腔專業的執業醫師;另外,還至少要有1名注冊護士。每增加3臺口腔綜合治療臺,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;設醫療美容科的,每增加3張美容床,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。
在診所的場所方面,《設置標準》有明確的要求。只設1個診療科目的診所,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,每增加1個診療科目或者1臺口腔綜合治療臺,至少增加建筑面積20平方米。同時,診所至少應設有診室、治療室、處置室,每室要獨立且符合衛生學布局,流程合理,潔污區域分開,標識清楚。其中治療室、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于10平方米。設觀察室的,觀察室的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。設口腔科的,每臺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。開展門診手術的,每間手術室的使用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,手術區域應當設置醫務人員通道、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。
對于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規范,《登記辦法》從醫療機構首次執業登記、變更與補辦、校驗與延續、停業與注銷、辦理流程和時限等方面,對深圳市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加以規范。辦法明確了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的條件,包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成立的批準文件,營利性醫療機構已取得商事主體資格等等。
值得特別注意的是,《登記辦法》》還明確要求,醫療機構的名稱應當與主體資格登記的名稱相一致。這是因為,過去營利性醫療機構和商事主體的命名規則不一樣,使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不同,導致醫療機構無法順利開展工商、稅務、社保、銀行等相關業務,嚴重影響其正常運營。如今執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“同名”的規定,可徹底解決名稱不一致引發的弊端,上述問題迎刃而解。
近年來,市場對護工的需求越來越大,而護工的服務質量卻參差不齊,沒有準入門檻、缺乏統一的執業標準和規范,更是為人詬病。
《管理辦法》從規范陪護行為、保障醫療安全、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出發,要求陪護人員從事陪護活動時佩戴醫療機構發放的標識牌,并接受醫療機構及衛生技術人員的指導和管理。在發現患者有異常情況時,應及時向值班醫師或者護士報告。陪護人員須對患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予以保密。此外,辦法以列舉的方式對陪護人員“不得有”的11類行為加以明確。
來源:醫谷